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作用。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2023年5月23日,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要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以下简称“三大审计”)构成,如何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审计全覆盖要求,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是我们当下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进一步优化审计协同机制,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共同需求。2018年初,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 号),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具体职责和实施路径,强化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是新形势下优化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重要依据。
优化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协同机制,需要从审计本质出发,研究审计的内在逻辑和三大审计之间关系的内在机理。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予审计监督新的内涵和新的责任,虽然审计的范围、内容和功能在不断扩大、延伸和演变,但审计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审计本质的一致性决定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同源性,为三大审计之间的协同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同处于一个审计监督系统中,按照协同论的观点,它们是审计监督系统中的三个子要素,构建三者之间的审计协同机制,其目标定位应层次清晰,并呈现递进关系。
优化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协同机制,需要三大主体聚焦主责主业,既要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复作业,实现“1+1>2”的协同效应。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一方面可以在监督交集范围内通过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进行委托审计或运用审计成果,另一方面,可在监督并集范围内全方位协同 监督。在业务互通方面,从审计内容、审计方式方法、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探索协同的实施路径,需要三大审计聚焦目标共同发力,并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对协同监督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评价和深入 研究,全面提升协同监督的质量和绩效。
优化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协同机制,需要在审计法律框架下优化审计运行机制,通过三大审计主体的协同联动,使审计监督整体功能得到有效发挥。2021年新修订的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因此,应构建国家审计机关与行业自律组织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国家审计机关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并实施审计计划沟通机制,建立并实施审计内容互补机制,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文章摘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众号。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时现)